“判决离婚女子5年第5次离婚案宣判对此你如何看呢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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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30日,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宁某花诉陈某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。 宁某花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华被告到达法庭参加诉讼。 在审判中,被告双方原向法庭提供证据,法庭组织双方提交证据,听取双方的讨论意见和最后陈述。 本院经审理后,法庭判决允许原告宁某花与被告陈某华离婚。
在本案中,原告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,离婚态度坚决。 被告不愿意离婚,频繁寻求和解机会,但夫妻关系没有改善,与原告和原告亲属发生肢体冲突,进一步激化矛盾,双方无法和解。 自原告通过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以来,与被告的分居生活已经超过了一年。 本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应当准予离婚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
一些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群众代表、信息媒体和原被告双方的亲友将出席法庭旁听。
年以来,宁某花四次被驳回起诉离婚,起诉离婚期间,宁称丈夫殴打了她和家人,当地法院两次下达人身保护令,陈否认家庭暴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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